贵阳方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Guiyang Fangzheng Legal Consulting Co., Ltd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18785175399
常见问题
_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8-12   浏览: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非因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原材料或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承担的问题。1.原材料的风险负担。若承揽工作所需的原材料系由承揽人提供,在其转化为工作成果之前,与定作人无关,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当然由承揽人承担。至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交付说,根据占有原则,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标的物交付前由交付人承担,交付后由受领人承担。这与《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规定相统一。另一种是所有权说,依据“风险随归所有权”的原则,谁享有所有权,谁就承担该标的物的风险。各国民法典一般都规定,承揽人不承担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的意外风险。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44条第1款第3项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所供给材料的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不负其责任。”我们认为,后者符合我国民法的传统观点,所有权人承担意外风险,体现了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性。2.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应以交付为界定标准。工作成果的风险随着交付而转移。交付前毁损、灭失的,承揽人承担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由于定作人的受领迟延导致工作成果未能交付的,因定作人违约在先,工作成果的风险应由定作人承担。各国法律对于工作成果的风险分配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原则,但以定作人受领迟延为例外。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44条第1款、《瑞士债务法》第376条第1款、《法国民法典》第1790条等。如果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不需要实际交付,则承揽工作的完成时间是该工作成果风险承担的时间界限。工作完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工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承揽工作的完成时间是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各有关项目,通知定作人并经定作人验收完毕的那个时刻。承揽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履行了通知义务并且定作人及时验收,但是没有通过验收的,工作成果的风险仍由承揽人承担。

 


业务办理电话:18785175399


扫一扫或长按识别微信咨询

上一条: _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
下一条: _定作人的权利
贵阳-案例展示
信用修复,法律咨询,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律师,合同纠纷,离婚咨询,不合理费用申诉,未成年游戏充值退费,工伤劳务纠纷,-全国业务均可受理
相关热门资讯  News
版权所有 © 贵阳方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二期C4栋9楼  电话:18785175399     网址:http://www.gyfound.com/   
  网站ICP备案号:黔ICP备2023017138号     123007.COM 提供技术支持
合作服务城市:广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石家庄   保定   乌鲁木齐   西安   兰州   武汉   贵阳   郑州   昆明   济南   福州   厦门   南宁   成都   长春   南昌   合肥   桂林   哈尔滨   常德   大连   太原   衡阳   海口   广西   深圳   株洲   娄底   邵阳   银川   岳阳   郴州   沈阳   益阳   温州   杭州   湖南   怀化   湘潭   喀什   湘西   广州   永州   阿勒泰   西宁   西藏   长沙   张家界   拉萨   呼和浩特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