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方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Guiyang Fangzheng Legal Consulting Co., Ltd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18785175399
公司新闻
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2-22   浏览:
 

【个人讨债】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债的发生原因也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据此,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合同,一是法律规定。实际上,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发生债的关系,例如遗嘱。因此通说认为,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可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两大类,前者称为意定之债,后者称为法定之债。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二、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约束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五、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或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六、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业务办理电话:18785175399


扫一扫或长按识别微信咨询

上一条: 没有欠条的情况下,如何讨债?
下一条: 关于追讨借款问题
贵阳-案例展示
信用修复,法律咨询,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律师,合同纠纷,离婚咨询,不合理费用申诉,未成年游戏充值退费,工伤劳务纠纷,-全国业务均可受理
相关热门资讯  News
版权所有 © 贵阳方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二期C4栋9楼  电话:18785175399     网址:http://www.gyfound.com/   
  网站ICP备案号:黔ICP备2023017138号     123007.COM 提供技术支持
合作服务城市:广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石家庄   保定   乌鲁木齐   西安   兰州   武汉   贵阳   郑州   昆明   济南   福州   厦门   南宁   成都   长春   南昌   合肥   桂林   哈尔滨   常德   大连   太原   衡阳   海口   广西   深圳   株洲   娄底   邵阳   银川   岳阳   郴州   沈阳   益阳   温州   杭州   湖南   怀化   湘潭   喀什   湘西   广州   永州   阿勒泰   西宁   西藏   长沙   张家界   拉萨   呼和浩特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