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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原理、逃债手段分析与防范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2-22   浏览:
 

债,作为法律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非法律层面上,一般人均把债理解为一方当事人因某种事由产生的拖欠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的关系。本文主要也就是针对财物之债而言。

  逃债则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逃债是指债务人或债务相关人通过各种本质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能够引起债的事实、法律状态发生改变的以达到不还债务或少还债务之目的的行为。逃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导致了债权人增加了实现债权的成本甚至无法实现债权,使企业产生了不良资产,使市场信用受到了质疑,使市场交易充满了危机,使金融秩序受到了破坏,使法院执行面临诸多的困难等等。

  本文对逃债原理、逃债手段进行了些思考与剖析,

  一、逃债原理透析

  (一)从债的特性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债作为一种民法上的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这些债本身的特殊性,将有可能成为逃债的有力武器。

  1、债权相对性原理。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当普通债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普通债权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

  (1)物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另一物权用以对抗债权,致使债权最终无法实现。

  (2)特种债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特种债权用以对抗普通债权,致使普通债权无法实现。

  2、债权相容性、平等性原理。

  相容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平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由于多个债权相容而平等,可是,债务人清偿债务却是自然会存在一个先后顺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个普通债权自然有序原理”。当同一个债务人面对多个债权人时,各个债权之间虽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观上是自然会存在着先后次序的。个人债务人可能会依照先履行先清偿,先到期先清偿原则进行逃债。法人债务人则有可能会进入到破产程序中,在破产程序中实施逃债。

  (二)从债的主体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3、主体特定性原理。

  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有特定性,债权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要实现债务,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要逃避债务,只要其能够做到“金蝉脱壳”,就能够逃避债务。主要表现为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债。

  4、法人资格原理。

  企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之后,则具有了相应的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出资者或发起人不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这个原理,可被债务人用以逃债。常见的手段为破产逃债。

  5、主体转换原理。

  以有足够偿债能力的A主体的名义产生了债务,但经过各种策划和运作,债务实际承受主体变成了另一个没有偿债能力的B主体。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购、合同转让等。

  6、主体消亡原理。

  由于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体才可以主张债权。故而,又可以衍生出另一个道理,即如果债权人无法找到特定的债务人或者特定的债务人已经消亡,那么,作为债权人要实现债权,将是非常困难的。常见的此原理派生出来的逃债手段有:“失踪”逃债、“自杀”逃债、“遗嘱、遗赠”逃债、“继承”逃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逃债、“注销”逃债等等。

  (三)从债的内容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7、自始无效原理。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设计圈套使双方民事行为或合同被撤消或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无效或被撤消系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于是乘机逃债。

  8、合同抗辩原理。

  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法赋予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抗辩权利或者债务人假造合同法上或合同约定的有关抗辩事由,用以对抗债权人的主张,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四)从债的履行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9、履行不能原理。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的能力。为了实施逃债,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赠与、低价转让财产,或将其怠于行使(甚至放弃)对第三人拥有的债权,使债务人处于客观上无力偿还债务,使得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合同法已经专门为了防止此类逃债行为的发生而设立了“撤销权”和“代位权”制度。但要实现“撤销权”和“代位权”,还是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的。

  10、瑕疵履行原理。

  债务人故意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方式、时间、地点来履行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失,从而达到其逃债的目的。

  11、迟延履行原理。

  债务人能够履行而不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而是拖延时间,以此达到逃债的目的。

  12、违约毁约原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经过综合平衡利益,认为违约毁约所得到的利益要远远大于因违约毁约要承担的相应责任,债务人因此选择拒绝履行的方式来实施逃债,使债权人的原计划的债权利益落空。

  (五)从债的担保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3、担保落空原理。

  为了实施逃债、帮助债务人逃债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债务人或担保人设计圈套,使本来视之为正常的担保变为无效或被撤销,使得债权失去了担保,致使最终债权无法实现。

  14、担保冲突原理。

  对同一标的物设立了多个担保物权,各个担保物权之间发生了冲突,导致了对债权人的担保失去了现实意义。

  (六)从债权司法救济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5、程序缺陷原理。

  债务人为了实施逃债,利用了协商、仲裁、诉讼程序的机械性、期间性等特点,赢得了逃债的时间或逃避、免除了债务。

  16、举证责任原理。

  债务人利用举证责任有关原理,使债权人由于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导致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

  17、司法权威原理。

  利用司法行为的确定性、拘束力、权威性等原理,债务人通过司法人员实施虚假司法行为,最终达到了逃债的目的。

  18、公证效力原理。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对某一法律行为、某一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债务人可能会借用“公证”实施逃债。债权人即使明知公证的内容不是事实或者系隐含非法目的或因素的,因为公证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等特点,要实现债权将困难重重。

  (七)从债的消灭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9、相互抵消原理。

  债务人不恰当地适用抵消的方法实施逃债。

  (八)从其他角度推导出来的有关逃债原理

  20、善意第三人原理。

  为了保护交易稳定,在很多法律中均设置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在这种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律选择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这也是容易被债务人用以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

  21、物权登记原理。

  利用不动产、准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的机械性、滞后性等缺陷,实施逃债。

  22、价格评估原理。

  债务人为了逃债,往往利用财产价格的不确定性以及我国价格评估中介机构的不规范现状,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财产价格,借以逃债。

  23、债转股原理。

  本来,债权与股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债权是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而股权则是指出资者(股东)对于公司所拥有的分红权和参与管理权。两者之间本是不可逾越的。在债权无法实现的现实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放弃,获得股权,其本身就是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在债转股过程中,很容易产生逃债。

  24、公私利益转换原理。

  债务人利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产权人利益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因素,通过给予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私人”一定的好处,以达到逃“公债”的目的。

  25、非法律因素干扰原理。

  除了法律因素本身隐含的可能被用以逃债的原理之外,现实中尚存在有大量非法律因素导致的逃债现象。比如:制度漏洞、司法腐败、执行不力、政府干预、地方保护、国有资产管理疏漏等因素。

  二、逃债手段举例分析

  从以上逃债原理分析中得知,如果债务人存心逃债,真可谓是防不胜防,从债的产生、债的担保、债的存在、债的履行直至债的消灭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均存在着被“逃债”之风险。从上述的逃债原理中,可以衍生出五花八门的逃债手段来,有些逃债手段甚至是融合了多个逃债原理在其中。下面选取一些比较常见的逃债手段加以分析。

  (一)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法违规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常见表现有:

  1.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

  2.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3.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4.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5.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6.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7.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8.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破产逃债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业法人系独立承担责任的,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的特点是“有多少还多少,还多少算多少”,并且,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而这正是产生逃债的关键所在。古人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破产却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庙”。

  针对名为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的情况,应请求法院确认其为非法人的主体(不管工商登记为何种性质)不适用破产的规定,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并告知各债权人按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司法部门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以挫败债务人企图通过主体欺诈逃避债务的图谋。

  针对其他破产逃债情况,其一,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破产法律法规;其二,债权人应充分利用现行法赋予的权利;其三,债权人应当监督清算组和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

  (二)改制逃债。

  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常见的表现有: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改制逃债应用了“主体转换原理”,企业改制而出现的新企业主体或财产占有人与原企业之间的转换关系有三种:主体继承、财产承受和权利受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只要能证明存在这三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债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协议里有无特别约定。所以,要防止此类逃债,关键需要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转换关系。

  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改制逃债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较为合理的司法解释。

  (三)移资逃债。

  移资逃债是直接而单纯的逃债方式。

  主要表现有:

  1、直接转移财产(比如,主管部门将其主管的一家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直接转移到另一家非债务人企业,并迅速处置财产);

  2、直接将财产赠与第三人(比如,利用票据法上的特殊规定,将汇票直接背书给第三人);

  3、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

  4、以不合理高价买受第三人财产(比如,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而债务人故意违约)。

  对于此类转移资产逃债的手段,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合同法规定的“撤消权”制度。《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然而,仔细研究该规定,可知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更多的现实可能是债权人明知对方是逃债,但没有足够证据,从而,也就无法行使撤销权。

  (四)诉讼逃债。

  即借用司法权以规避司法对债权的保护,这种逃债方法叫诉讼逃债。常见的表现有:

  1.与关联企业打假官司。当事人串通进行假诉讼、假执行,而且,这种作法借助了司法文书的确定力,使逃债行为变得合法而不容置疑,一旦债务人的财产根据虚假诉讼的判决转移占有后,债权人几乎是无可奈何的。

  2.假查封。债务人与法院达成默契,将资金和财产进行虚假查封,以法律关于财产不得重复查封的规定来对抗债权人申请的查封和执行。

  3、利用诉讼时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的只有一年。可能会由于债权人对诉讼时效制度不够了解或者由于债务人设计的某些“陷阱“,导致错过了诉讼时效而债权不再受法院保护。

  防范诉讼逃债,关键是要遏止法院的不规范行为,债权人应积极行使监督权和申诉权。另外,需要债权人更强的法律意识,确保债权的严谨、权利凭证的完整和把握诉讼时效,不给债务人以可乘之机。

  (五)其他逃债手段防范。

  由于篇幅所限,对其他逃债手段本人不一一列举。如果能够领悟本人归纳总结的25条逃债原理,那么,要把握债务人(如果想逃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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